我国首次建立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级考核制度 “绿色发展指数”成考核重点我国首次建立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级考核制度 “绿色发展指数”成考核重点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6年12月22日对外发布《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明确突出公众获得感,对各省区市实行年度评价、五年考核机制,以考核结果作为党政领导综合考核评价、干部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 考核办法指出,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在资源环境生态领域有关专项考核的基础上综合开展,采取评价和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年度评价应当在每年8月底前完成,目标考核在五年规划期结束后的次年开展并于9月底前完成。 考核办法明确,年度评价以绿色发展指标体系为参照,主要评估各地区资源利用、环境治理、环境质量、生态保护、增长质量、绿色生活、公众满意程度等方面的变化趋势和动态进展,生成各地区绿色发展指数。年度评价结果纳入目标考核。 目标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中确定的资源环境约束性指标,以及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的生态文明建设重大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考核办法指出,考核要突出公众的获得感。目标考核采用百分制评分和约束性指标完成情况等相结合的方法,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考核优秀地区将受到通报表扬,考核不合格地区将被通报批评。对于生态环境损害明显、责任事件多发的地区,党政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负责人将被追究责任。 考核办法还指出,各省区市不得篡改、伪造或指使篡改、伪造相关统计和监测数据,对于存在上述问题并被查实的地区,考核等级确定为不合格。对徇私舞弊、瞒报谎报、篡改数据、伪造资料等造成评价考核结果失真失实的,将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专家解读: “绿色发展指数”成考核重点 近日,大范围雾霾天气再次笼罩我国北方地区。“雾霾围城”的背后,凸显了增长方式和经济结构的深层问题。“我国生态文明建设水平仍总体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明显短板。”国家发展改革委能源研究所所长戴彦德说,《办法》突出公众的参与感和获得感,有利于从根本上引导经济社会发展理念和发展方式加快转变,为实现“美丽中国”长远目标奠定制度基础。 按照《办法》,年度评价按照绿色发展指标体系实施,主要评估各地区资源利用、环境治理、环境质量等方面的变化趋势和动态进展,生成各地区绿色发展指数。 “把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和效益放在重要位置,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方向一致。”在戴彦德看来,《办法》将降低全社会资源能源成本代价,培育新的增长领域和动力,增强实体经济创新活力,并从源头上减少各类污染物排放,降低对生态环境的负面影响。 重点强调“党政同责”“一岗双责” “唯GDP论英雄”一度成为一些领导干部的主流政绩观,由于发展方式粗放,忽略环境保护,不少地区生态环境恶化等问题未得到有效解决。 对此,《办法》提出,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实行党政同责,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成员生态文明建设一岗双责,按照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奖惩并举的原则进行。 “《办法》把中央关于‘不简单以GDP论英雄’的要求落到了实处,突出‘以生态文明建设论英雄’,树立了政绩考核新导向。”戴彦德说,这对于促进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和领导干部树立正确政绩观,推动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中国科学院科技战略咨询研究院副院长王毅认为,在我国现行干部管理体制下,《办法》的出台有利于落实绿色发展的执政理念和行为,具有很强的引领性,同时又有明确的科学目标。 “年度评价”与“五年考核”相结合 生态文明建设是一项长期、复杂的系统工程,没有现成经验可以照搬,需要各地结合实际情况,积极开展先试先行和改革创新。 “评价考核结果的应用,是整个评价考核工作的关键所在,是推动全国生态文明建设的‘指挥棒’。”北京大学城市环境学院教授王学军指出。 此次《办法》采取年度评价和五年考核相结合的方式,既监测评价每年的绿色发展进展成效,也综合考核生态文明建设阶段效果,坚持奖惩并举,这将从根本上杜绝拉闸限电等“运动式”做法,引导各级政府长远谋划、系统推进。 “评价考核的另一个重要作用是帮助各地区识别在生态文明建设中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王学军说,各地区党政领导班子应认真对待评价考核工作,针对发现的问题,深入总结、分析和研讨,找到改进途径,提出有效解决措施并加以落实。 考核细则如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加快绿色发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规范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工作,根据有关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生态文明建设目标的评价考核。 第三条 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实行党政同责,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成员生态文明建设一岗双责,按照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奖惩并举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 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在资源环境生态领域有关专项考核的基础上综合开展,采取评价和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实行年度评价、五年考核。 评价重点评估各地区上一年度生态文明建设进展总体情况,引导各地区落实生态文明建设相关工作,每年开展1次。考核主要考查各地区生态文明建设重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强化省级党委和政府生态文明建设的主体责任,督促各地区自觉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每个五年规划期结束后开展1次。 第二章 评 价 第五条 生态文明建设年度评价(以下简称年度评价)工作由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六条 年度评价按照绿色发展指标体系实施,主要评估各地区资源利用、环境治理、环境质量、生态保护、增长质量、绿色生活、公众满意程度等方面的变化趋势和动态进展,生成各地区绿色发展指数。 绿色发展指标体系由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可以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以及生态文明建设进展情况作相应调整。 第七条 年度评价应当在每年8月底前完成。 第八条 年度评价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并纳入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考核。 第三章 考 核 第九条 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考核(以下简称目标考核)工作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中央组织部牵头,会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农业部、国家统计局、国家林业局、国家海洋局等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条 目标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中确定的资源环境约束性指标,以及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的生态文明建设重大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突出公众的获得感。考核目标体系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可以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以及生态文明建设进展情况作相应调整。 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要求,结合各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资源环境禀赋等因素,将考核目标科学合理分解落实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第十一条 目标考核在五年规划期结束后的次年开展,并于9月底前完成。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应当对照考核目标体系开展自查,在五年规划期结束次年的6月底前,向党中央、国务院报送生态文明建设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自查报告,并抄送考核牵头部门。资源环境生态领域有关专项考核的实施部门应当在五年规划期结束次年的6月底前,将五年专项考核结果送考核牵头部门。 第十二条 目标考核采用百分制评分和约束性指标完成情况等相结合的方法,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牵头部门汇总各地区考核实际得分以及有关情况,提出考核等级划分、考核结果处理等建议,并结合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领导干部环境保护责任离任审计、环境保护督察等结果,形成考核报告。 考核等级划分规则由考核牵头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考核报告经党中央、国务院审定后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作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干部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 对考核等级为优秀、生态文明建设工作成效突出的地区,给予通报表扬;对考核等级为不合格的地区,进行通报批评,并约谈其党政主要负责人,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对生态环境损害明显、责任事件多发地区的党政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负责人(含已经调离、提拔、退休的),按照《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四章 实 施 第十四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中央组织部会同国家统计局等部门建立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部际协作机制,研究评价考核工作重大问题,提出考核等级划分、考核结果处理等建议,讨论形成考核报告,报请党中央、国务院审定。 第十五条 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采用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专项考核认定的数据、相关统计和监测数据,以及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数据成果,必要时评价考核牵头部门可以对专项考核等数据作进一步核实。 因重大自然灾害等非人为因素导致有关考核目标未完成的,经主管部门核实后,对有关地区相关考核指标得分进行综合判定。 第十六条 有关部门和各地区应当切实加强生态文明建设领域统计和监测的人员、设备、科研、信息平台等基础能力建设,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增加指标调查频率,提高数据的科学性、准确性和一致性。 第五章 监 督 第十七条 参与评价考核工作的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工作纪律,坚持原则、实事求是,确保评价考核工作客观公正、依规有序开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得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相关统计和监测数据,对于存在上述问题并被查实的地区,考核等级确定为不合格。对徇私舞弊、瞒报谎报、篡改数据、伪造资料等造成评价考核结果失真失实的,由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有关地区对考核结果和责任追究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考核结果和责任追究决定的机关和部门提出书面申诉,有关机关和部门应当依据相关规定受理并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可以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针对下一级党委和政府的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中央组织部、国家统计局商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6年12月2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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